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举重竞赛工作质量和竞赛秩序,促进举重人才合理流动,加强举重运动员代表资格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动员参加国家体育总局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举重比赛,均要进行代表资格注册。 第三条 由中国举重协会负责对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注册管理工作,并颁发注册证。注册证是确定运动员代表单位的依据。 第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及行业体协为全国举重比赛的基本参加单位。运动员参加比赛,只能代表由中国举重协会批准认可的一个参加单位。 第五条 运动员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行业体协为单位进行注册,一名运动员不能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同时注册。 第六条 运动员注册以运动员与代表单位签定的协议书为依据。现役军人以入伍证明为依据。注册时运动员代表单位有争议的,以协议为判定依据;双方或多方都有协议的,以最先签定的有效协议为判定依据。无协议和持无效协议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 大专院校学生与生源所在地举重项目主管单位签定协议的,按协议确定的代表单位注册,未与生源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单位签定协议的,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直属体育院校、竞技体校的学生,原输送单位有注册优先权,优先权保持一年(自入校转正之日起满十二个月),一年之后学生若未与原输送单位签定协议,则可与其他单位签定协议书并进行注册。原输送单位放弃优先权,须有省一级体育主管部门签署文件。如出现由于运动员本人和校方原因,运动员与原输送单位不能按期签署协议的,原输送单位的注册优先权再延长一年。 第九条 协议书须确定运动员所代表单位的年限,最长协议年限不得超过6年,并由运动员代表单位与运动员本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运动员,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与运动员主管单位签定。协议期满或经双方同意终止协议,运动员如要变更代表单位,须有代表单位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并履行重新注册手续。 第十条 运动员在第二个注册年度如不变更代表单位,注册时只需办理确认手续。 第十一条 运动员每年进行一次注册,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的1月31日,地点为国家体育总局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举重部,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二条 注册费为每人20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第一次办理注册时需带资料: 1、 运动员与代表单位签定的带照片的协议书(每人)一式两份 2、 反兴奋剂责任保证书(集体亲笔签名)一份,加盖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公章。. 3、 免冠两寸照片二张、身份证或户籍原件(户籍证明不可)。 4、 举重运动员注册登记表一份。 第十四条 注册确认时,所需材料: 1、 运动员有效注册证。 2、 举重运动员注册登记表一份,加盖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公章。 第十五条 办理注册手续要求: 1、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员注册管理规定及本办法管理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2、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和行业体协为单位。 3、行举重注册负责人制度,各单位指定1至2名举重注册负责人,在中国举重协会备案,由其办理注册手续。中国举重协会只接受各单位举重注册负责人办理注册手续。 4、各省级体育管理部门将本单位成年、青年举重运动员注册资料整理齐全后,一并交到国家体育总局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举重部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各单位的邮寄注册资料,将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任何在注册中弄虚作假或一人多证者以及违反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运动员,中国举重协会停止该运动员注册一年并取消其一年参加全国举重比赛的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 附件一:运动员注册登记表 附件二:举重项目反兴奋剂责任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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